《後漢書》 作者:范曄年代:南朝宋1317   

《後漢書》誌 卷二十七 誌·百官四

執金吾太子太傳大長秋太子少傅將作大匠城門校尉北軍中候司隸校尉

城門校尉北軍中候司隸校尉

執金吾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宮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月三繞行宮外,及主兵器。吾猶禦也。丞一人,比千石。緹騎二百人。本注曰:無秩,比吏食奉。

武庫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兵器。丞一人。

右屬執金吾。本注曰:本有式道、左右中候三人,六百石。車駕出,掌在前清道,還持麾至宮門,宮門乃開。中興但一人,又不常置,每出,以郎兼式道候,事已罷,不複屬執金吾。又省中壘、寺互、都船令、丞、尉及左右京輔都尉。

太子太傅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職掌輔導太子。禮如師,不領官屬。

大長秋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將行,宦者。景帝更為大長秋,或用士人。中興常用宦者,職掌奉宣中宮命。凡給賜宗親,及宗親當謁見者關通之,中宮出則從。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

中宮仆一人,千石。本注曰:宦者。主馭。本注曰:太仆,秩二千石,中興省“太”,減秩千石,以屬長秋。

中宮謁者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中宮謁者三人,四百石。本注曰:宦者。主報中章。

中宮尚書五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文書。

中宮私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藏幣帛諸物,裁衣被補浣者皆主之。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中宮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宮人。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中宮黃門冗從仆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黃門冗從。

中宮署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宮請署天子數。女騎六人,丞、複道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複道丞主中閣道。

中宮藥長一人,四百石。本注曰:宦者。

右屬大長秋。本注曰:承秦,有詹事一人,位在長秋上,亦宦者,主中諸官。成帝省之,以其職並長秋。是後皇後當法駕出,則中謁、中宦者職吏權兼詹事奉引,訖罷。宦者誅後,尚書選兼職吏一人奉引雲。其中長信、長樂宮者,置少府一人,職如長秋,及餘吏皆以宮名為號,員數秩次如中宮。本注曰:帝祖母稱長信宮,故有長信少府,長樂少府,位在長秋上,及職吏皆宦者,秩次如中宮。長樂又有衛尉,仆為太仆,皆二千石,在少府上。其崩則省,不常置。

太子少傅,二千石。本注曰:亦以輔導為職,悉主太子官屬。

太子率更令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庶子、舍人更直,職似光祿。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無員,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無員,更直宿衛,如二署郎中。

太子家令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倉穀飲食,職似司農、少府。

太子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倉穀。

太子食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飲食。

太子仆一人,千石。本注曰:主車馬,職如太仆。

太子廄長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車馬。

太子門大夫,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職比郎將。舊有左右戶將,別主左右戶直郎,建武以來省之。

太子中庶子,六百石。本注曰:員五人,職如侍中。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太子出,則當直者在前導威儀。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衛徼循。

太子衛率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門衛士。

右屬太子少傅。本注曰:凡初即位,未有太子,官屬皆罷,唯舍人不省,領屬少府。

將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將作少府,景帝改為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木土之功,並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丞一人,六百石。

左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

右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

右屬將作大匠。

城門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雒陽城門十二所。

司馬一人,千石。本注曰:主兵城門。每門候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雒陽城十二門,其正南一門曰平城門,北宮門屬衛尉。其餘上西門,雍門,廣陽門,津門,小苑門,開陽門,秏門,中東門,上東門,穀門,夏門,凡十二門。

右屬城門校尉。

北軍中候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監五營。

屯騎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兵。司馬一人,千石。

越騎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兵。司馬一人,千石。

步兵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兵。司馬一人,千石。

長水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兵。司馬、胡騎司馬各一人,千石。本注曰:掌宿衛,主烏桓騎。

射聲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兵。司馬一人,千石。

右屬北軍中候。本注曰:舊有中壘校尉,領北軍營壘之事。有胡騎、虎賁校尉,皆武帝置。中興省中壘,但置中候,以監五營。胡騎並長水。虎賁主輕車,並射聲。

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長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令、相千石,丞、尉四百石;其六百石,丞、尉三百石。長、相四百石及三百石,丞、尉皆二百石。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諸邊鄣塞尉、諸陵校尉長,皆二百石。有常例者不署秩。

司隸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節,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元帝去節,成帝省,建武中複置,並領一州。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功曹從事,主州選署及眾事。別駕從事,校尉行部則奉引,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穀簿書。其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主兵事。其餘部郡國從事,每郡國各一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錄閣下事,省文書。門亭長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主選用。《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簿曹書佐主簿書。其餘都官書佐及每郡國,各有典郡書佐一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一更。司隸所部郡七。

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其餘弘農、河內、河東三郡。其置尹,馮翊、扶風及太守丞奉之本位,在《地理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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