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 作者:范曄年代:南朝宋1317   

《後漢書》列傳 卷三十九 列傳·郭陳列傳

郭躬弟子鎮陳寵子忠
(郭躬、陳寵)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於公。年九十五卒。
◆郭躬傳,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家中世代做官。父郭弘,學習《小杜律》(注:杜延年明法律,宣帝時做禦史大夫。其父杜周,武帝時為廷尉、禦史大夫。故稱杜延年為小杜。)太守寇恂用郭弘做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公平。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退後沒有怨恨之情,郡內將弘比為東海於公(注: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之父,決獄極公平)。郭弘九十五歲死去。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製C97D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製,罪當腰斬。帝複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氏,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郭躬年少時即繼承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來做了郡吏,召入公府。永平年間,奉車都尉竇固出兵打匈奴,騎兵都尉秦彭做副帥。秦彭在別處駐紮而常按法殺人,竇固奏稱秦彭專權,請求殺掉他。顯宗於是引公卿朝臣評定秦彭的罪科。郭躬因為明白法律,召入朝參加評議。議論的人都同意竇固所奏,郭躬獨自說:“在法律上,彭該斬首。”帝說:“軍隊出征,校尉一統於都督。彭既無斧钅戊,可以專權殺人嗎?”郭躬答道:“一統於督,是講部曲(注: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專軍別將,和這有些不同。兵事很緊迫如人之呼吸一般,不允許事先關照督帥。況且漢朝的製度,螷卓戈就是斧钅戊,在法律上不算有罪。”皇帝聽從郭躬的意見。又有兄弟一起殺人的,而罪行不好歸在誰身上。皇帝認為兄不管教弟,所以報稱兄宜重判而弟減死罪。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稱孫章假傳旨意,罪當腰斬。帝又召郭躬來問,郭躬答道:“孫章應罰金。”皇上說“:孫章假傳詔書殺人,怎麼說隻罰金?”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殺人和誤殺人之分,孫章傳達命令的錯誤,屬於誤殺,誤殺人在條文上就輕些。”皇上說:“孫章與囚犯同縣,疑他是故意。”郭躬說“:‘大道如砥之平,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以天為法,刑不可以委曲生意。”皇上說:“好。”授躬為廷尉正,後因犯法免職。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係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係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BF40,亦明法律,至南陽太守,政有名跡。弟子鎮。
後來三次升遷,元和三年(86),拜為廷尉。郭躬家世代掌法,務在寬平,當典理官時,決獄斷刑,多依矜恕的原則辦事,於是依照重刑可從輕發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事都施行,著於法令。

鎮字桓鍾,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衛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劍賊臣,奸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潁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水建四年,卒於家。詔賜塚塋地。
章和元年(87),赦天下在獄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不用笞刑,到金城,而文中沒涉及逃亡未發覺的。郭躬上封事道“:聖恩減死罪使戍邊的原因,是重在人命。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罪犯甚多,而詔令沒有涉及,都應重罪論處。想到天恩沒有不寬厚,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而逃亡後被捕的卻不沾恩澤。臣以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係在赦後的,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以保全人命,也有益於邊疆。”肅宗認為很好,立刻下詔赦免。郭躬奏讞法科,多所保全性命。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複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諡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永元六年(94),死在官府。中子郭日至,也明法律,官做到南陽太守,政有名跡。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陳寵傳,陳寵字昭公,沛國氵交人。曾祖父陳鹹,成帝、哀帝時代以律令做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動漢朝製度,陳鹹心裏不滿。等到王莽因呂寬事殺掉不附自己的何武、鮑宣等,陳鹹就歎息道:“《易經》上說‘君子見機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譯:君子看到細微的苗頭就要行動,不要等待一整天。)立即請求離職而去。等到王莽篡位,召陳鹹以為掌寇大夫,陳以病為由不肯就職。這時三個兒子參、豐、欽都在官位,於是全部叫他們解除官職,父子一道回到鄉裏,閉門不出入,還是用漢家的習俗在臘月舉行祭禮。人家問他的緣故,陳鹹說:“我的先人難道知道王氏的臘祭嗎?”後來王莽又召陳鹹,就稱病重,於是就收斂家中的律令書文,都藏在牆壁裏麵。陳鹹性格仁恕,常告誡子孫道:“替人議法,當依於輕,即使有百金的好處,切莫與人重比。”建武初年,陳欽子陳躬做廷尉左監,早死。陳躬生了陳寵,明習家業,寵年輕時做過州郡吏,被召到司徒鮑昱府。這時三府掾屬專好交遊,以不肯幹事為高尚。陳寵常不以為然,獨自勤心事務,幾次對鮑昱陳述當代政治。鮑昱肯定寵的能耐,轉為辭曹,掌天下的官司。他所判決很公平,沒有不滿足大家的心願。當時司徒處理官司,久的拖延幾十年,事情複雜,易為輕重,不良的官吏得依附以生輕重。陳寵替鮑昱撰寫《辭訟比》七卷,處理案情的科條,都用事類相從。鮑昱奏上這個,後來公府奉之以為榜樣。三次升遷,肅宗初年,做了尚書。這時繼承永平年間的舊例,吏政提倡嚴厲,尚書處理案件一般偏於重判,陳寵認為皇上剛即位,應改變前代的苛刻政治。於是上疏道:“臣下聽說先王之政,賞不僭越,刑不濫用,與其不得已,寧可僭而不濫。所以唐堯著有《堯典》,主張‘眚災肆赦’(譯:過誤有害,應帶緩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譯:不可錯判眾獄,應以正道理方。)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這樣看來,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過去斷獄嚴明,所以從嚴處置壞人,壞人既平,必須以寬大為好。陛下即位,大都照此辦理,多次號召群僚,大肆弘揚溫和之政。而有司辦事,沒有全部照辦,典刑用法,還提倡苛刻。審理案件急於嚴刑拷打,執法的煩於詆毀欺詐放濫之文字,有的還假公行私,作威作福。為政等於彈琴,大弦急了小弦就會斷絕。所以子貢否定臧孫的猛法,而讚美鄭之喬的仁政。

鎮弟子禧,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詩經》上說:‘不剛不柔,布政優優’(譯:不剛不柔,政治溫和)。當今聖德充塞天地,應遵照先王之道,清除煩苛之法。輕用刑罰,以濟百姓,推廣至德,以奉天心。”皇上恭敬采納寵的話,每事提倡寬厚。後來號召有司,杜絕慘酷之刑罰,解除妖惡之禁令,革除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的五十多件事,定著在法令之上。從此以後,民俗和平,屢有好兆出現。漢朝慣例斷案處死刑,常在三冬之月,這時皇帝才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禦史、正、監、平者甚眾。
元和二年(85),旱災,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認為斷獄不盡三冬,所以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事情的根源在此。皇上把他的話交給公卿議論,陳寵奏道:“冬至這個節氣,陽氣才萌芽,所以十一月有蘭花、射幹(即烏扇)、芸、荔等物發生。《時令》說‘:諸生蕩,安形體’(譯:各種生物動蕩,君子宜齋戒以安形體)。天以為正,而周朝用為歲首。十二月陽氣上通,家雞野雞孵化,地以為正,商代把它作為歲首。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都出,蟄蟲開始振動,人以為正,夏朝把它作為歲首。三微成著,以通三統。(意譯:夏、商、周三代采用正朔,統一歲事。)周以天之始,商以地之始,夏以人之始。如果在這時行刑,那麼商、周歲首都該流血,不合人心,不合天意。《月令》說:‘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說明大刑完畢應在立冬哩。《月令》又說:‘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如果以降威怒,不能說是寧;如果行大刑,不能說是靜。議論的人都說:‘旱災的由來,歸咎於改律。’臣以為商、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成康平之世,沒有災害。自元和年間以前,都用三冬,而水旱的災異,往往為患。由此說來,災害自為它應,不是因為改動律法。秦朝為虐政,四季都行刑,漢朝剛興起,改從簡易。蕭何草創刑律,定在季秋論囚,都是避免立春之月,而不考慮天地之正,及殷、周二王之春,實在有些違背正道。陛下探幽析微,信執中正之道,革除百年的錯失,建立永年之大功,上有迎承之教,下有奉承三微之惠,查《春秋》之文字,合《月令》的意思,聖功美業,不應懷疑。”書奏上,帝采納了,便不再改動了。陳寵性周密,常說人臣的意義,苦不畏慎。自從在樞密機關後,謝遣門人,拒絕知心朋友,隻在公家罷了,朝廷十分器重他。皇後的弟弟待中竇憲,推薦真定令張林做尚書,皇帝把這事問陳寵。寵答道“:張林雖有才能,而平日行為有貪汙。”竇憲因這深恨陳寵。張林終於被用了,而以臧氵於抵罪。皇帝死後,竇憲等掌權,常常對陳寵銜恨在心。於是報告太後,使寵主管喪事,想找過失中傷他。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
黃門侍郎鮑德素來敬重陳寵,勸說竇憲之弟夏陽侯竇..道:“陳寵侍奉先帝時,很被信任,所以久留在台閣,賞賜有些特殊。今不受忠能的賞賜,而計較他細微的錯失,的確有傷害輔政容貸之德。”竇..也是好士之人,很以為對,所以陳寵得到出為太山太守的機會。後來轉為廣漢太守。西州豪紳搞並兼,官吏多奸邪貪汙,訴訟案每天百數件。陳寵到任,用了良吏王渙、鐔顯等作為心腹,打官司的日漸減少,郡中清靜嚴肅。行旬雒(洛)縣城南,每逢陰雨天氣,常有哭聲在府中聽到,已經幾十年了。陳寵聽說而疑其必有緣故,派官吏查察案情。吏回來報告說:“世道衰亂之時,這下麵多有死亡之人,而骸骨不得埋葬,可能原因就在這裏麼?”陳寵淒愴地歎惜,即命令縣府全部收殮埋葬起來。從此哭聲就沒有了。後來竇憲做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沒有人不派官吏子弟饋贈財物的,而陳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道不阿諛。後來和帝聽說了,提升陳寵做大司農,張郴做太仆,應順做左馮翊。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恤諱忌,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字,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潁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永元六年(94),陳寵代郭躬做廷尉。性格仁慈矜特。後來做了審判官,多次議論疑案,常親自上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皇帝常聽從他,救活的犯人很多。那些深文刻敝的案件,這時才減少許多。陳寵又清理律令條法,出於《甫刑》的除掉。並且說:“臣聽說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所以《甫刑》殺頭的大辟罪二百,五刑之類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就入刑,相互為表裏。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出於《甫刑》的一千九百八十九,其中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說“: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不相同。應該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的,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全部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來改變萬人的視聽,以致得到刑措不用之美譽,傳之無窮的後代。”來不及施行,碰上詔獄吏與囚犯交往抵罪。朝廷下詔免刑,拜為尚書。升為大鴻臚。陳寵經曆二郡三卿,所在都有事跡被稱於當時。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嗬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觸歸忌,則寄宿鄉亭。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後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
十六年(104),代徐防作司空。陳寵雖專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死去。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論曰:曾子雲:“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舍狀以貪情,法家之能慶延於世,蓋由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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