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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正文 作者:桂萬榮年代:宋代1238[上一章] [下一章] [朗讀]

卷十九 從事函首

惜從事之姓名不傳

近有行商,回見其妻,為人殺而失其首。妻族執其婿殺女。吏嚴訊之,乃自誣服。案具,郡守委諸從事。從事疑之,請緩其獄,乃令封內仵作行人遍供近與人家安厝墓塳,一一詰之,有一人曰:某近於豪家,舉事言死卻奶子,五更牆頭舁過凶器,輕似無物,見葬某處。乃發之,但獲一女人首。即將對屍,令其夫認,雲非妻也。繼收豪家鞫言,乃是殺一奶子,函首葬之。以屍易此良家婦,私畜之。豪民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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