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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正文 作者:桂萬榮年代:宋代1238[上一章] [下一章] [朗讀]

卷三 李傑買棺

唐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子不孝,傑察其狀非不孝者,乃謂曰:汝寡居惟一子,今罪至死,得無悔乎?婦曰:不順之子,寧複惜之?傑曰:審如是,可買棺來取屍。因使人覘之,乃謂一道士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尚冀其悔,而寡婦堅執如初。時道士在門外,密令擒之,一問承服。曰:某與寡婦有私,常為兒製,故欲除之。乃杖殺道士,以棺盛之。

謹按大明律雲:父母誣告子孫勿論。今觀所載,母與所私道士謀,誣告其子,欲致於死。母勿論,道士難科教唆之罪。萬一遇此,當比依謀殺人巳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比擬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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