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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正文 作者:桂萬榮年代:宋代1477[上一章] [下一章] [朗讀]

卷一百 提舉辨明

明慎如楊公,可不儀式乎

宋提舉楊某為越錄事參軍,其守治盜嚴,凡保內捕賊不獲,則被盜物責保長償之。有一人家被盜,持杖追擊仆地,執送保長。保長苦之,乃即械係解官,間盜死,郡因治保長,製死獄具。後公閱狀,雲左肋下致命一痕,長寸二分,中有白路,必背後追擊,是其死非因保長製縛也。獄吏爭案已成,公不聽。即追詰原捕賊者,果得其情,索致杖首有裂,證益明。迺引法止坐保長杖罪,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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