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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正文 作者:桂萬榮年代:宋代1238[上一章] [下一章] [朗讀]

卷九十八 清獻原情

理法隻在目前,趙公能發明之

趙清獻公抃,景佑中為武安推官,有偽造印者,吏以為當死。公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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