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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正文 作者:桂萬榮年代:宋代1238[上一章] [下一章] [朗讀]

卷五十七 司空省書

漢沛郡民家貲二十餘萬,一男才數歲失其母,有一女不賢,其父病困,呼族人為遺書,令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雲兒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後又不與,兒乃訟之太守。司空何武省其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複貪鄙,畏害其兒,且俾與女,實寄之耳。夫劍者,所以決斷限。年十五者,度子智力足以自居,或聞州縣,得以申理。其用慮深遠如是。乃悉奪財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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