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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作者:戴聖  

卷十 喪服小記

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苴杖,竹也;削杖,桐也。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孝子為父親服喪穿斬衰喪服,未成服前,用麻括發。母親死,先用麻括發,然後改用麻布免。媳婦為公婆服喪穿齊衰喪服,用榛木的枝條作發笄,並係上麻帶,一直到服喪結束才除掉。成年人平時的裝束,男人有冠,婦女有笄。到服喪的時候,男子用“免”,女子用“髽”。它們的具體含義是:作為男子就用“免”,作為婦女就用“髽”,以示區別。為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苴杖,是竹子做的;為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桐木削成的。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為祖母服喪三年。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吊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為了表示尊重,盡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婦人隻在為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一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異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為五輩相親。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為九輩相親。由父親往上,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係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係就完結了。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諦祭。天子舉行諦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並且以其始祖配享,立四親廟。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別子為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別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別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為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廟遷動於上,而繼你的宗同時變易於下。因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為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於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為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庶子不祭父廟,因為父廟由嫡長子主祭。在親屬之中,為父母的喪服最重,為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為旁係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為男性與為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別,這就是製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禮不王不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凡從服的,如果所跟從的人已經死了,就不需要從服了。但如果是有間接親屬關係的從服,即使所跟從的人已死,仍然要服喪。如果媵妾隨著主婦被遺棄而離開夫家,就不再為主婦的兒子服喪。依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禘禮。諸侯的嫡長子不因地位高貴而減輕為嶽父母的喪服;如果是為自己的妻子服喪,所用喪服與大夫的嫡子為妻所服喪服相同。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兒子卻當了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祭祀父親,但屍還是穿士的服飾。父親是天子或諸侯,而兒子隻是個士,就隻能用士禮祭祀,屍的服飾也是士服。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為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為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隻能穿士服。作為媳婦,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為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為公婆服喪。如果是為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為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為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為父母服滿三年。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服喪滿兩年,就算三年。服喪滿一年,就算兩年。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都算三個季節。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服喪三個月,算一個季節。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所以服滿一年或者兩年的時候,都要祭祀死者,這是依禮行事;祭祀後可以逐漸出去喪服,婦人可以除去腰紐,這是合乎道義的事情,不能認為是因為要除喪服才祭祀的。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一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為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為死者舉行了二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如果為朋友主持喪事,因為朋友不是親屬,隻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對於士來說,如果妾為其生有兒子,就為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為她服喪。父親仕於他邦,自己也生於他邦,由於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住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追服喪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為小功、紹麻喪服者,則應追服喪服。作為臣子,應為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於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知國君上述親屬凶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喪,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回國後才聞知上述親屬凶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迫服喪服,國君的隨從之臣也要跟著追服喪服;至於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跟著追服。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然知道凶訊較晚,而留在國內的臣子則應按常規服喪。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複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到了虞祭時,不把喪杖帶入寢室;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作為庶子而被立為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為嫡母的娘家人服喪。五種喪服首紐、腰經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一為度。斬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紐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經相同。妾為丈夫的長子服喪年月,與嫡妻為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續,婦人先除腰續。先遭重喪,卒哭之後又遭輕喪,在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者,即男子以輕喪的腰紐改變重喪的腰續,婦人以輕喪的首經改變重喪的首續。大斂以後,除非因為有客人來吊孝等事,否則是不打開殯宮之門的,因為鬼神喜歡幽暗。至於晝夜無時之哭,則皆在倚廬之中。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寫的,自天子至於士,其文辭都是一樣的:男的,稱呼其名;女的寫上她的姓與排行,如不知姓,就寫上她的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斬衰喪服在卒哭後要改服的葛絰,其粗細與齊衰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絰相同。齊衰喪服卒哭後所服的葛絰,其粗細與大功喪服卒哭前所服麻絰相同。葛絰、麻絰的寬度相同,所表示的喪服輕重也相同,所以遭雙重喪事的人兼服麻絰與葛絰。提前入葬就要提前舉行虞祭,但必須等到三個月之後才舉行卒哭祭祀。如果父母同時死亡,應先埋葬母親,但葬後不舉行虞祭和祔祭,要等父親入葬以後,再先為父後為母舉行虞祭和祔祭。葬母時因父親未葬,仍須服斬衰喪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為慈母之父母無服。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士祔於大夫則易牲。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嚐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麵。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大夫為他的庶子服喪要降為大功喪服;但庶子的兒子為父親服喪不能降低等級。大夫不為士主持喪事,因為二者尊卑懸殊。不為慈母的父母服喪。如果丈夫過繼給別人為後嗣,那麼他的妻子就隻能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襯於祖廟,如果其祖為大夫,柑祭時的犧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規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禮改用少牢。所謂不同居的繼父,是指曾經同居過而後來分居的繼父。繼父沒有大功的親屬,隨母改嫁而來到繼父家的兒子也沒有大功親屬,_繼父以其貨財為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時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這才叫同居;如果繼父有大功以上的親屬為之主持後事,那就叫異居。哭吊朋友時,應站在朋友寢門外的西邊,麵朝南。柑葬於祖瑩時用不著再占覽墓地的吉凶,因為當初已經卜笙過了。士、大夫不能襯葬於曾經做過諸侯的祖父的墓旁,隻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隻能襯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隻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沒有適於襯葬的祖輩,就可以間隔一輩而上柑於高祖,其道理就在於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順序。諸侯不能襯葬於當過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諸侯、大夫能夠柑葬於當過士的祖父。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為妻禫。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為父母、妻、長子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於不錫衰。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著生母為外祖父的正妻服喪;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為之服喪。如果身為宗子,那麼盡管母親健在,也可為妻服喪三年。《喪服》上說可以為慈母服齊衰三年,那麼根據同樣道理,為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為祖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為父親、為母親、為妻子、為長子,都可以服喪三年。對於慈母和庶母,為其服喪的隻限於受其撫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為之服喪。男子行過冠禮而死就不算瘍,女子行過籌禮而死就不算蕩。被立為蕩者的後嗣,隻須按照與蕩者的本來親屬關係服喪。因故而長期停樞不葬者,隻有喪主本人一直穿著喪服,其餘的親屬則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就可以除喪。未出閣的女子要以箭異插發、麻經纏腰為父服喪三年。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繩編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等到有關執事報告一切準備就緒,然後才丟開喪杖開始行禮。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隻是已經換為吉服。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為生母舉行譚祭。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親不為庶子主喪,那麼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為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裏吊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為喪主。諸侯到臣子家裏吊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發。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於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為他主持喪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為別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侍奉尊長輩病人一定要換下喪服,對於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隻好柑於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一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為少牢。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將她襯祭於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為士者不得代為主喪,因為大夫與士尊卑懸殊;隻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為大夫主喪。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為主。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父不為眾子次於外。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著喪主而哭。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於殯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與諸侯是兄弟關係,雖在他邦仍服斬衰。下蕩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製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媳婦死後附葬於丈夫的祖母之墓,如果有幾個祖母,應該附葬於關係最親的祖母。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的時候死的,而丈夫後來又不是大夫,那麼合葬的絰祭禮就不改換祭牲,仍用一隻豬;如果丈夫在妻子死後才做大夫的,那他死後與妻子合葬的絰祭要用大夫的絰祭禮,用少牢。留在父親身邊做繼承人的兒子,不為已被父親休棄的生母服喪。其所以不服喪,是因為生母已成為別家人,不當祭祀。婦人不做喪主但仍要拿喪棒的情況是:夫之母在世而丈夫死,妻子要用喪棒;母親為長子服喪時要用桐木削成的喪棒;女兒出嫁前父母死亡,又無兄弟做喪主,別的親屬代做喪主但不用喪棒,那麼長女要用喪棒。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服緦麻和小功喪服的親屬,到虞祭和卒哭祭時要戴免。葬後不隨即舉行虞祭的,即使是喪主也可以和其他親屬一樣戴冠,等到舉行虞祭時再全體去冠戴免。為兄弟服喪的人,有的在死者入葬前已經除去喪服,但到下葬的時候,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葬後隨即舉行虞祭和卒哭祭,要戴免;如果不隨即舉行虞祭,就把喪服除掉。死者葬在郊外遠處,親屬送葬及送葬回來的路上都戴冠;走到城與郊的交界處,才去冠戴免,回到廟中哭泣。國君來吊喪,即使是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要戴免、係麻腰絰,腰帶的末稍不下垂。即使是別國的國君來吊喪,全體親屬都要戴免。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除喪的祭祀時穿戴黑色的衣冠;為成年人服喪,在除喪的祭祀時穿黑色朝服,戴白色的冠。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父親死,從別國來奔喪的兒子,到家後應在堂上用麻把頭發束起來,脫衣露出左臂,走下台階,邊哭邊跺腳,然後在庭東邊把衣服穿起來,係上麻絰。如果是為母親奔喪,就不束頭發,而在堂上脫衣露出左臂,走下台階,邊哭邊跺腳,然後在庭東邊穿好衣服,用麻布條束住頭發,係好腰帶,走到哭位上邊哭邊跺腳,但出了殯宮門就停止哭泣。孝子為父母奔喪,頭三天內哭踴五次,脫衣露臂三次。嫡長子如果有廢疾或無子,就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那麼他的妻子死後,丈夫的母親隻為她服小功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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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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