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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正義》 作者:孔安國  

卷十一·泰誓上

周書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周自虞芮質厥成,諸侯並附,以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畢,觀兵孟津,以卜諸侯伐紂之心。諸侯僉同,乃退以示弱。○芮,如銳反。虞、芮,二國名。僉,七廉反。一月戊午,師渡孟津,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更與諸侯期而共伐紂。○孟津,地名也。作《泰誓》三篇。渡津乃作。

[疏]“惟十”至“三篇”○正義曰: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武王服喪既畢,舉兵伐殷,以卜諸侯伐紂之心。雖諸侯僉同,乃退以示弱。至十三年紂惡既盈,乃複往伐之。其年一月戊午之日,師渡孟津,王誓以戒眾。史敘其事,作《泰誓》三篇。○傳“周自”至“示弱”○正義曰:《武成》篇雲:“我文考文王,誕膺天命,以撫方夏。惟九年,大統未集。”則文王以九年而卒也。《無逸》稱文王“享國五十年”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知此十一年者,文王改稱元年,至九年而卒,至此年為十一年也。《詩》雲:“虞芮質厥成。”《毛傳》稱“天下聞虞芮之訟息,歸周者四十餘國”,故知“周自虞芮質厥成,諸侯並附,以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至此十一年,武王居父之喪“三年服畢”也。案《周書》雲:“文王受命九年,惟暮春在鎬,召太子發作文傳。”其時猶在,但未知崩月。就如暮春即崩,武王服喪至十一年三月大祥,至四月觀兵,故今文《泰誓》亦雲“四月觀兵”也。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大戴禮》雲“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則武王少文王十四歲也。《禮記·文王世子》雲:“文王九十七而終,武王九十三而終。”計其終年,文王崩時武王已八十三矣。八十四即位,至九十三而崩,適滿十年,不得以十三年伐紂。知此十一年者,據文王受命而數之。必繼文王年者,為其卒父業故也。緯候之書言受命者,謂有黃龍玄龜白魚赤雀負圖銜書以命人主,其言起於漢哀平之世,經典無文焉,孔時未有此說。《鹹有一德》傳雲:“所征無敵謂之受天命。”此傳雲:“諸侯並附,以為受命之年。”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為言,無瑞應也。《史記》亦以斷虞芮之訟為受命元年,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不得與孔同耳。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故九年文王卒,至此一年服畢。此經武王追陳前事,雲:“肆予小子發,以爾友邦塚君,觀政於商。”是十一年伐殷者,止為觀兵孟津,以卜諸侯伐紂之心,言“於商”,知亦至孟津也。○傳“十三年正月”至“伐紂”○正義曰:以“一月戊午”,乃是作誓月日。經言“十三年春,大會於孟津”,又雲“戊午,次於河朔”,知此“一月戊午”是十三年正月戊午日,非是十一年正月也。序不別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觀兵至而即還,略而不言月日,誓則經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戊午是二十八日,以曆推而知之,據經亦有其驗。《漢書·律曆誌》載舊說雲:“死魄,朔也。生魄,望也。”《武成》篇說此伐紂之事雲:“惟一月壬辰,旁死魄。”則壬辰近朔而非朔,是為月二日也。二日壬辰,則此月辛卯朔矣。以次數之,知戊午是二十八日也。不言“正月”而言“一月”者,以《武成》經言“一月”,故此序同之。《武成》所以稱“一月”者,《易·革卦》彖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象曰:“君子以治曆明時。”然則改正治曆,必自武王始矣。武王以殷之十二月發行,正月四日殺紂,既入商郊,始改正朔,以殷之正月為周之二月。其初發時猶是殷之十二月,未為周之正月,改正在後,不可追名為“正月”,以其實是周之一月,故史以“一月”名之。顧氏以為“古史質,或雲正月,或雲一月,不與《春秋》正月同”,義或然也。《易緯》稱“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號於天下”。鄭玄依而用之,言文王生稱王,已改正。然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豈得殷紂尚在而稱周王哉?若文王身自稱王,已改正朔,則是功業成矣,武王何得雲“大勳未集”,欲卒父業也?《禮記大傳》雲:“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曆、文王昌。”是追為王,何以得為文王身稱王,已改正朔也?《春秋》“王正月”謂周正月也,《公羊傳》曰:“王者孰謂?謂文王。”其意以正為文王所改。《公羊傳》漢初俗儒之言,不足以取正也。《春秋》之“王”,自是當時之王,非改正之王。晉世有王愆期者,知其不可,注《公羊》以為春秋製,文王指孔子耳,非周昌也。《文王世子》稱武王對文王雲:“西方有九國焉,群王其終撫諸。”呼文王為“王”,是後人追為之辭,其言未必可信,亦非實也。○傳“渡津乃作”○正義曰:“孟”者,河北地名,《春秋》所謂“向盟”是也。於孟地置津,謂之“孟津”,言師渡孟津,乃作《泰誓》,知三篇皆“渡津乃作”也。然則中篇獨言“戊午,次於河朔”者,三篇皆河北乃作,分為三篇耳。上篇未次時作,故言“十三年春”。中篇既次乃作,故言“戊午”之日。下篇則明日乃作,言“時厥明”。各為首引,故文不同耳。《尚書》遭秦而亡,漢初不知篇數,武帝時有太常蓼侯孔臧者,安國之從兄也,與安國書雲:“時人惟聞《尚書》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謂為信然,不知其有百篇也。”然則漢初惟有二十八篇,無《泰誓》矣。後得偽《泰誓》三篇,諸儒多疑之。馬融《書序》曰:“《泰誓》後得,案其文似若淺露。又雲:‘八百諸侯,不召自來,不期同時,不謀同辭。’及‘火複於上,至於王屋,流為雕,至五,以穀俱來。’舉火神怪,得無在子所不語中乎?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國語》引《泰誓》曰:‘朕夢協朕卜,襲於休祥,戎商必克。’《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揚,侵於之疆,取彼凶殘,我伐用張,於湯有光。’《孫卿》引《泰誓》曰:‘獨夫受。’《禮記》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今文《泰誓》,皆無此語。吾見書傳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弗複悉記,略舉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王肅亦雲:“《泰誓》近得,非其本經。”馬融惟言後得,不知何時得之。《漢書》婁敬說高祖雲:“武王伐紂,不期而會盟津之上者八百諸侯。”偽《泰誓》有此文,不知其本出何書也。武帝時董仲舒對策雲:“《書》曰:‘白魚入於王舟,有火入於王屋,流為烏。周公曰:“複哉!複哉!”’”今引其文,是武帝之時已得之矣。李顒集注《尚書》,於偽《泰誓》篇每引“孔安國曰”,計安國必不為彼偽書作傳,不知顒何由為此言。梁王兼而存之,言“本有兩《泰誓》,古文《泰誓》伐紂事,聖人選為《尚書》。今文《泰誓》觀兵時事,別錄之以為《周書》”,此非辭也。彼偽書三篇,上篇觀兵時事,中下二篇亦伐紂時事,非盡觀兵時事也。且觀兵示弱即退,複何誓之有?設有其誓,不得同以《泰誓》為篇名也。

泰誓大會以誓眾。

[疏]傳“大會以示眾”○正義曰:經雲:“大會於孟津”,知名曰《泰誓》者,其“大會以示眾”也。王肅雲:“武王以大道誓眾。”肅解彼偽文,故說謬耳。《湯誓》指湯為名,此不言“武誓”而別立名者,以武誓非一,故史推義作名《泰誓》,見大會也。《牧誓》舉戰地,時史意也。顧氏以為:“泰者,大之極也。猶如天子諸侯之子曰太子,天子之卿曰太宰,此會中之大,故稱《泰誓》也。”

惟十有三年春,大會於孟津。三分二諸侯,及諸戎狄。此周之孟春。○“惟十有三年春”或作“十有一年”,後人妄看序文輒改之。

[疏]“惟十”至“孟津”○正義曰:此三篇俱是孟津之上大告諸國之君,而發首異者,此見大會誓眾,故言“大會於孟津”;中篇徇師而誓,故言“以師畢會”;下篇王更徇師,故言“大巡六師”,皆史官觀事而為作端緒耳。○傳“三分”至“孟春”○正義曰:《論語》稱“三分天下有其二”,中篇言“群後以師畢會”,則周之所有諸國皆集。《牧誓》所呼有“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知此大會,謂三分有二之諸侯及諸戎狄皆會也。序言“一月”,知此春是“周之孟春”,謂建子之月也。知者案《三統曆》以殷之十二月武王發師,至二月甲子鹹劉商王紂,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

王曰:“嗟!我友邦塚君,越我禦事庶士,明聽誓。塚,大。禦,治也。友諸侯,親之。稱大君,尊之。下及我治事眾士,大小無不皆明聽誓。

[疏]傳“塚大”至“聽誓”○正義曰:“塚,大”,《釋詁》文。侍禦是治理之事,故通訓“禦”為治也。同誌為“友”,天子友諸侯,親之也。《牧誓》傳曰:“言誌同滅紂。”令總呼國君皆為大君,尊之也。“下及治事眾士”,謂國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諸掌事者。“大小無不皆明聽誓”,自士以上皆總戒之也。

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生之謂父母。靈,神也。天地所生,惟人為貴。

[疏]傳“生之”至“為貴”○正義曰:萬物皆天地生之,故謂天地為父母也。《老子》雲:“神得一以靈。”“靈”、“神”是一,故“靈”為神也。《禮運》雲:“人者天地之心,五行之端也,食味別聲被色而生者也。”言人能兼此氣性,餘物則不能然。故《孝經》雲:“天地之性人為貴。”此經之意,天地是萬物之父母,言天地之意,欲養萬物也。人是萬物之最靈,言其尤宜長養也。紂違天地之心而殘害人物,故言此以數之,與下句為首引也。

亶聰明,作元後,元後作民父母。人誠聰明,則為大君,而為眾民父母。○亶,丁但反。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災下民。沈湎冒色,敢行暴虐,沈湎嗜酒,冒亂女色,敢行酷暴,虐殺無辜。○湎,麵善反。冒,莫報反,注下同。嗜,市誌反,《切韻》常利反。酷,苦毒反。

[疏]傳“沈湎”至“無辜”○正義曰:人被酒困,若沈於水,酒變其色,湎然齊同,故“沈湎”為嗜酒之狀。“冒”訓貪也,亂女色,荒也。“酷”解經之“暴”,“殺”辭經之“虐”,皆果敢為之。案《說文》雲:“酷,酒厚味也。”酒味之厚必嚴烈,人之暴虐與酒嚴烈同,故謂之“酷”。

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濫。官人不以賢才,而以父兄,所以政亂。

[疏]傳“一人”至“政亂”○正義曰:秦政酷虐,有三族之刑,謂非止犯者之身,乃更上及其父,下及其子。經言“罪人以族”,故以三族解之。父母,前世也;兄弟及妻,當世也;子孫,後世也。一人有罪,刑及三族,言淫濫也。古者臣有大功,乃得繼世在位。而紂之官人,不以賢才,而以父兄,已濫受寵,子弟頑愚亦用,不堪其職,所以政亂。“官人以世”,惟當用其子耳,而傳兼言“兄”者,以紂為惡,或當因兄用弟,故以“兄”協句耳。

惟宮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殘害於爾萬姓。土高曰台,有木曰榭,澤障曰陂,停水曰池,侈謂服飾過製。言匱民財力為奢麗。○榭,《爾雅》雲:“有木曰榭。”本又作謝。陂,彼皮反。障,之亮反。匱,其愧反。

[疏]傳“土高”至“奢麗”○正義曰:《釋宮》雲:“宮謂之室,室謂之宮。”李巡曰:“所以古今通語,明實同而兩名。”此傳不解“宮室”,義當然也。《釋宮》又雲:“闍謂之台。有木者謂之榭。”李巡曰:“台積土為之,所以觀望也。台上有屋謂之榭。”又雲:“無室曰榭,四方而高曰台。”孫炎曰:“榭但有堂也。”郭璞曰:“榭即今之堂堭也。”然則榭是台上之屋,歇前無室,今之廳是也。《詩》雲:“彼澤之陂。”《毛傳》雲:“陂,澤障也。”障澤之水,使不流溢謂之“陂”,停水不流謂之“池”。“侈”亦奢也,謂依服采飾過於製度,言匱竭民之財力為奢麗也。顧氏亦雲:“華侈服飾。”二劉以為宮室之上而加侈服。據孔傳雲“服飾過製”,即謂人之服飾,二劉之說非也。《殷本紀》雲:“紂厚賦稅以實鹿台之錢,而盈钜橋之粟。益收狗馬奇物,充牣宮室。益廣沙丘苑台,多聚野獸飛鳥置其中。大聚樂戲於沙丘,以酒為池,懸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間。”說紂奢侈之事,書傳多矣。

焚炙忠良,刳剔孕婦。忠良無罪焚炙之,懷子之婦刳剔視之。言暴虐。○刳,口胡反。剔,他曆反。孕,以證反,徐養證反。

[疏]傳“忠良”至“暴虐”○正義曰:“焚炙”俱燒也,“刳剔”謂割剝也。《說文》雲:“刳,刲也。”今人去肉至骨謂之“剔去”,是則亦《剔》之義也。武王以此數紂之惡,必有忠良被炙,孕婦被刳,不知其姓名為誰也。《殷本紀》雲,紂為長夜之飲。時諸侯或叛,妲己以為罰輕,紂欲重刑,乃為熨鬥,以火燒之然,使人舉輒爛其手,不能勝。紂怒,乃更為銅柱,以膏塗之,亦加於炭火之上,使有罪者緣之,足滑跌墜入中。紂與妲己以為大樂,名曰炮烙之刑。是紂焚炙之事也。後文王獻洛西之地,赤壤之田方千裏,請紂除炮烙之刑,紂許之。皇甫謐作《帝王世紀》亦雲然。謐又雲:“紂剖比幹妻,以視其胎。”即引此為“刳剔孕婦”也。

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肅將天威,大勳未集。言天怒紂之惡,命文王敬行天罰,功業未成而崩。肆予小子發,以爾友邦塚君,觀政於商。父業未就之故,故我與諸侯觀紂政之善惡。謂十一年自孟津還時。惟受罔有悛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遺厥先宗廟弗祀。悛,改也,言紂縱惡無改心,平居無故廢天地百神宗廟之祀。慢之甚。○悛,七全反。

[疏]傳“悛改”至“之甚”○正義曰:《左傳》稱“長惡不悛”,“悛”是退前創改之義,故為改也。觀政於商,計當恐怖,言紂縱惡無改悔之心,平居無故不事神祗,是紂之大惡。“上帝”,舉其尊者,謂諸神悉皆不事,故傳言“百神”以該之。“不事”亦是“不祀”,別言“遺厥先宗廟弗祀”,遺棄祖父,言其慢之甚也。

犧牲粢盛,既於凶盜。凶人盡盜食之,而紂不罪。○粢音谘,黍稷曰粢。盛音成,在器曰盛。乃曰:‘吾有民有命。’罔懲其侮。紂言:“吾所以有兆民,有天命。”故群臣畏罪不爭,無能止其慢心。○懲,直承反。爭,爭鬥之爭。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言天佑助下民,為立君以政之,為立師以教之。○為,於偽反。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當能助天寵安天下。○相,息亮反。有罪無罪,予曷敢有越厥誌?越,遠也。言己誌欲為民除惡,是與否,不敢遠其誌。○否,方有反。

[疏]“天佑”至“厥誌”○正義曰:已上數紂之罪,此言伐紂之意。上天佑助下民,不欲使之遭害,故命我為之君上,使臨政之;為之師保,使教誨之。為人君為人師者,天意如此,不可違天。我今惟其當能佑助上,天寵安四方之民,使民免於患難。今紂暴虐,無君師之道,故今我往伐之。不知伐罪之事,為有罪也?為無罪也?不問有罪無罪,誌在必伐,我何敢有遠其本誌而不伐之?○傳“言天”至“教之”○正義曰:眾民不能自治,立君以治之。立君治民,乃是天意,言天佑助下民為立君也。治民之謂“君”,教民之謂“師”,君既治之,師又教之,故言“作之君,作之師”,“師”謂君與民為師,非謂別置師也。○傳“當能”至“天下”○正義曰:天愛下民,為立君立師者,當能佑助天意,寵安天下,不奪民之財力,不妄非理刑殺,是助天寵愛民也。○傳“越遠”至“其誌”○正義曰:“越”者,逾越超遠之義,故為遠也。武王伐紂,內實為民除害,外則以臣伐君,故疑其有罪與無罪。“言己誌欲為民除害,無問是之與否,不敢遠其誌”,言己本誌欲伐,何敢遠本誌,舍而不伐也?

“同力度德,同德度義。力鈞則有德者勝,德鈞則秉義者強。揆度優劣,勝負可見。○度,徒洛反,下注同。

[疏]傳“力鈞”至“可見”○正義曰:“德”者得也,自得於心。“義”者宜也,動合自宜。但德在於身,故言“有德”;義施於行,故言秉執。武王誌在養民,動為除害,有君人之明德,執利民之大義,與紂無者為敵,雖未交兵,揆度優劣,勝負可見。示以必勝之道,令士眾勉力而戰也。

受有臣億萬,惟億萬心。人執異心,不和諧。○億,十萬曰億。予有臣三千,惟一心。三千一心,言欲同。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弗順天,厥罪惟鈞。紂之為惡,一以貫之,惡貫已滿,天畢其命。今不誅紂,則為逆天,與紂同罪。○貫,古亂反。

[疏]傳“紂之”至“同罪”○正義曰:紂之為惡,如物在繩索之貫,一以貫之,其惡貫已滿矣。物極則反,天下欲畢其命,故上天命我誅之。今我不誅紂,則是逆天之命,無恤民之心,是我與紂同罪矣。猶如《律》“故縱者與同罪”也。

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於上帝,宜於塚土,以爾有眾,厎天之罰。祭社曰宜。塚土,社也。言我畏天之威,告文王廟,以事類告天祭社,用汝眾致天罰於紂。○類,師祭名。塚,中勇反。厎,之履反。

[疏]傳“祭社”至“於紂”○正義曰:《釋天》引《詩》雲:“乃立塚土,戎醜攸行。”即雲:“起大事,動大眾,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孫炎曰:“宜,求見福祐也。”是“祭社曰宜”。“塚”訓大也,社是土神,故“塚土,社也”。《毛詩傳》雲:“塚土,大社也。”“受命文考”是告廟以行,故為“告文王廟”也。《毛詩》雲:“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此“受命文考”即是“造乎禰”也。《王製》以神尊卑為次,故先言“帝”、“社”,後言“禰”,此以廟是己親,若言家內私義,然後告天,故先言“受命文考”,而後言“類於上帝”。《舜典》“類於上帝”傳雲:“告天及五帝。”此“以事類告天”,亦當如彼也。罰紂是天之意,故“用汝眾致天罰於紂”也。

天矜於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矜,憐也。言天除惡樹善與民同。○從,才容反。爾尚弼予一人,永清四海。穢惡除,則四海長清。時哉弗可失!”言今我伐紂,正是天人合同之時,不可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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