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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正義》 作者:孔安國  

卷十·高宗肜日

高宗祭成湯,有飛雉升鼎耳而雊,耳不聰之異。雊,鳴。○雊,工豆反。祖已訓諸王,賢臣也,以訓道諫王。○己音紀。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訓》。所以訓也,亡。○肜音融。

[疏]“高宗”至“之訓”○正義曰:高宗祭其太祖成湯於肜祭之日,有飛雉來升祭之鼎耳而雊鳴,其臣祖已以為王有失德而致此祥,遂以道義訓王,勸王改脩德政。史敘其事,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訓》二篇。○傳“耳不”至“雊鳴”○正義曰:經言“肜日,有雊雉”,不知祭何廟,鳴何處,故序言“祭成湯”、“升鼎耳”以足之。禘祫與四時之祭,祭之明日皆為肜祭,不知此肜是何祭之肜也。《洪範》“五事”有貌、言、視、聽、思,若貌不恭、言不從、視不明、聽不聰、思不睿,各有妖異興焉。雉乃野鳥,不應入室,今乃入宗廟之內,升鼎耳而鳴,孔以雉鳴在鼎耳,故以為“耳不聰之異”也。《洪範·五行傳》雲:“視之不明,時則有羽蟲之孽。聽之不聰,時則有介蟲之孽。”言之不從,時則有毛蟲之孽。貌之不恭,時則有鱗蟲之孽。思之不睿,時則有倮蟲之孽。”先儒多以此為羽蟲之孽,非為“耳不聰”也。《漢書·五行誌》:“劉歆以為鼎三足,三公象也,而以耳行。野鳥居鼎耳,是小人將居公位,敗宗廟之祀也。”鄭雲:“鼎,三公象也,又用耳行,雉升鼎耳而鳴,象視不明,天意若雲當任三公之謀以為政。”劉、鄭雖小異,其為羽蟲之孽則同,與孔意異。《詩》雲:“雉之朝雊,尚求其雌。”《說文》雲:“雊,雄雉鳴也。雷始動,雉乃鳴而雊其頸。”○傳“所以訓也,亡”○正義曰:名《高宗之訓》,所以訓高宗也。此二篇俱是祖己之言,並是訓王之事,經雲“乃訓於王”,此篇亦是訓也。但所訓事異,分為二篇,標此為發言之端,故以“肜日”為名。下篇總諫王之事,故名之“訓”,終始互相明也。《肆命》、《徂後》,孔曆其名於《伊訓》之下,別為之傳。此《高宗之訓》因序為傳,不重出名者,此以訓王事同,因解文便作傳,不為例也。

高宗肜日祭之明日又祭。殷曰肜,周曰繹。○繹音亦,字書作釋。《爾雅》雲:“又祭也。周曰繹,商曰肜,夏曰複胙。”

[疏]傳“祭之”至“曰繹”○正義曰:《釋天》雲:“繹,又祭也。周曰繹,商曰肜。”孫炎曰:“祭之明日尋繹複祭也。”“肜”者,相尋不絕之意。《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壬午,猶繹”。《穀梁傳》曰:“繹者,祭之旦日之享賓也。”是肜者,“祭之明日又祭”也。《爾雅》因繹祭而本之上世,故先周後商,此以上代先後,故與《爾雅》倒也。《釋天》又雲“夏曰複胙”,郭璞雲“未見所出”,或無此一句。孔傳不言“夏曰複胙”,於義非所須,或本無此事也。《儀禮·有司徹》上大夫曰“儐屍”,與正祭同日。鄭康成注《詩·鳧鷖》雲,祭天地社稷山川,五祀皆有繹祭。

高宗肜日,越有雊雉。於肜日有雉異。祖己曰:“惟先格王,正厥事。”言至道之王遭變異,正其事而異自消。

[疏]“高宗”至“厥事”○正義曰:高宗既祭成湯,肜祭之日,於是有雊鳴之雉在於鼎耳,此乃怪異之事。賢臣祖已見其事而私自言曰:“惟先世至道之王遭遇變異,則正其事而異自消也。”既作此言,乃進言訓王。史錄其事,以為訓王之端也。○傳“言至”至“自消”○正義曰:“格”訓至也。“至道之王”謂用心至極,行合於道。遭遇變異,改脩德教,正其事而異自消。大戊拱木,武丁雊雉,皆感變而懼,殷道複興,是異自消之驗也。至道之王,當無災異,而雲遭變消災者,天或有譴告,使之至道,未必為道不至而致此異。且匆尋戒之辭,不可執文以害意也。此經直雲“祖己曰”,不知與誰語,鄭雲“謂其黨”,王肅雲“言於王”。下句始言“乃訓於王”,此句未是告王之辭,私言告人,鄭說是也。

乃訓於王。曰:“惟天監下民,典厥義。祖己既言,遂以道訓諫王,言天視下民,以義為常。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絕命。言天之下年與民,有義者長,無義者不長,非天欲夭民,民自不修義以致絕命。○中,丁仲反,又如字。民有不若德,不聽罪。天既孚命正厥德。不順德,言無義。不服罪,不改修。天已信命正其德,謂有永有不永。

[疏]“乃訓”至“厥德”○正義曰:祖己既私言其事,乃以道訓諫於王曰:“惟天視此下民,常用其義。”言以義視下,觀其為義以否。“其下年與民,有長者,有不長者”。言與為義者長,不義者短。“短命者非是天欲夭民,民自不修義,使中道絕其性命。但人有為行不順德義,有過不服聽罪,過而不改,乃致天罰,非天欲夭之也。天既信行賞罰之命,正其馭民之德,欲使有義者長,不義者短,王安得不行義事,求長命也?”○傳“言天”至“絕命”○正義曰:經惟言“有永有不永”,安和由義者?以上句雲“惟天監下民,典厥義”,天既以義為常,知命之長短莫不由義,故雲“天之下年與民,有義者長。無義者不長”也。民有五常之性,謂仁義禮智信也,此獨以“義”為言者,五常指體則別,理亦相通;“義”者,宜也,得其事宜;五常之名,皆以適宜為用,故稱“義”可以總之也。民有貴賤貧富愚智好醜,不同多矣,獨以夭壽為言者,鄭玄雲:“年命者,蠢愚之人尤愒焉,故引以諫王也。”愒,貪也。《洪範》“五福”以壽為首,“六極”以短折為先,是年壽者最是人之所貪,故祖己引此以諫王也。○傳“不順”至“不永”○正義曰:傳亦顧上經,故“不順德,言無義”也。“聽”謂聽從,故以“不聽”為“不服罪”。言既為罪,過而不肯改修也。“天已信命正其德”,言天自信命,賞有義,罰無義,此事必信也。天自正其德,福善禍淫,其德必不差也。謂民有永有不永,天隨其善惡而報之。勸王改過修德以求永也。

乃曰:‘其如台。’祖己恐王未受其言,故乃複曰,天道其如其所言。○台音怡。複,扶又反。嗚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無豐於昵。”胤,嗣。昵,近也。歎以感王入其言,王者主民,當敬民事。民事無非天所嗣常也,祭祀有常,不當特豐於近廟。欲王因異服罪改修之。○豐,芳弓反。昵,女乙反。《屍子》雲:“不避遠昵。”昵,近也。又乃禮反。馬雲:“昵,考也,謂禰廟也。”

[疏]“嗚呼”至“於昵”○正義曰:祖己恐其言不入王意,又歎而戒之:“嗚呼!王者主民,當謹敬民事。民事無非天所繼嗣以為常道者也。天以其事為常,王當繼天行之。祀禮亦有常,無得豐厚於近廟,若特豐於近廟,是失於常道。”高宗豐於近廟,欲王服罪改修也。○傳“胤嗣”至“改修之”○正義曰:《釋詁》雲:“胤、嗣,繼也。”俱訓為繼,是“胤”德為嗣,嗣亦繼之義也。《釋詁》雲:“即,尼也。”孫炎曰:“即猶今也,尼者近也。”郭璞引《屍子》曰“悅尼而來遠”,是“尼”為近也。“尼”與“昵”音義同。烝民不能自治,自立君以主之,是“王者主民”也。既與民為主,當敬慎民事。民事無大小,無非天所嗣常也,言天意欲令繼嗣行之,所以為常道也。“祭祀有常”,謂犧牲粢盛尊彝俎豆之數禮有常法。“不當特豐於近廟”,謂犧牲禮物多也。祖己知高宗豐於近廟,欲王因此雊雉之異,服罪改修以從禮耳,其異不必由豐近而致之也。王肅亦雲:“高宗豐於禰,故有雊雉升遠祖成湯廟鼎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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