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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正義》 作者:孔安國  

卷八·鹹有一德

伊尹作《鹹有一德》。言君臣皆有純一之德,以戒太甲。

[疏]“伊尹作《鹹有一德》”○正義曰:太甲既歸於亳,伊尹致仕而退,恐太甲德不純一,故作此篇以戒之。經稱尹躬及湯鹹有一德,言己君臣皆有純一之德,戒太甲使君臣亦然。此主戒太甲而言臣有一德者,欲令太甲亦任一德之臣。經雲“任官惟賢材,左右惟其人”,是戒太甲使善用臣也。伊尹既放太甲,又迎而複之,是伊尹有純一之德,己為太甲所信,是己君臣純一,欲令太甲法之。

鹹有一德即政之後恐其不一,故以戒之。

[疏]“鹹有一德”○正義曰:此篇終始皆言一德之事,發首至“陳戒於德”敘其作戒之由,已下皆戒辭也。“德”者,得也,內得於心,行得其理,既得其理,執之必固,不為邪見更致差貳,是之謂“一德”也。而凡庸之主,監不周物,誌既少決,性複多疑,與智者謀之,與愚者敗之,則是二三其德,不為一也。經雲:“德惟一,動罔不吉。德二三,動罔不凶。”是不二三則為一德也。又曰:“終始惟一,時乃日新。”言守一必須固也。太甲新始即政,伊尹恐其二三,故專以一德為戒。

伊尹既複政厥辟,還政太甲。將告歸,乃陳戒於德。告老歸邑,陳德以戒。

[疏]“伊尹”至“於德”○正義曰:自太甲居桐,而伊尹秉政。太甲既歸於亳,伊尹還政其君,將欲告老歸其私邑,乃陳言戒王於德,以一德戒王也。太甲既得複歸,伊尹即應還政,其告歸陳戒,未知在何年也。下雲“今嗣王新服厥命”,則是初始即政,蓋太甲居亳之後即告老也。《君奭》雲:“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襄二十一年《左傳》雲:“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無怨色。”則伊尹又相太甲。蓋伊尹此時將欲告歸,太甲又留之為相,如成王之留周公,不得歸也。○傳“告老”至“以戒”○正義曰:伊尹湯之上相,位為三公,必封為國君。又受邑於畿內,告老致政事於君,欲歸私邑以自安。將離王朝,故陳戒以德也。《無逸》雲“肆祖甲之享國三十三年”,傳稱祖甲即太甲也。《殷本紀》雲:“太甲崩,子沃丁立。”《沃丁》序雲:“沃丁既葬伊尹於亳。”則伊尹卒在沃丁之世。湯為諸侯之時已得伊尹,此至沃丁始卒,伊尹壽年百有餘歲。此告歸之時,已應七十左右也。《殷本紀》雲:“太甲既立三年,伊尹放之於桐宮。居桐宮三年,悔過反善,伊尹乃迎而受之政。”謂太甲歸亳之歲已為即位六年,與此經相違,馬遷之說妄也。《紀年》雲,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仲壬崩,伊尹乃放太甲於桐而自立也。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複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案此經序伊尹奉太甲歸於亳,其文甚明。《左傳》又稱“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孟子》雲“有伊尹之誌則可,無伊尹之誌則篡”,伊尹不肯自立,太甲不殺伊尹也。必若伊尹放君自立,太甲起而殺之,則伊尹死有餘罪,義當汙宮滅族,太甲何所感德而複立其子,還其田宅乎?《紀年》之書,晉太康八年汲郡民發魏安僖王塚得之,蓋當時流俗有此妄說,故其書因記之耳。

曰:“嗚呼!天難諶,命靡常。以其無常,故難信。○諶,徐巿林反。常厥德,保厥位。厥德匪常,九有以亡。人能常其德,則安其位。九有,諸侯。桀不能常其德,湯伐而兼之。

[疏]“九有以亡”○正義曰:《毛詩》傳雲:“九有,九州也。”此傳雲“九有,諸侯”,謂九州所有之諸侯。伊尹此言,泛說大理,未指夏桀,但傳顧下文比桀,為此言之驗,故雲“桀不能常其德,湯伐而兼之”。

夏王弗克庸德,慢神虐民。言桀不能常其德,不敬神明,不恤下民。皇天弗保,監於萬方,啟迪有命,言天不安桀所為,廣視萬方,有天命者開道之。眷求一德,俾作神主。天求一德,使伐桀為天地神祇之主。惟尹躬暨湯,鹹有一德,克享天心,受天明命,享,當也。所征無敵,謂之受天命。

[疏]傳“享當”至“天命”○正義曰:德當神意,神乃享之,故以“享”為當也。天道遠而人道近,天之命人,非有言辭文誥,正以神明祐之,使之所征無敵,謂之受天命也。緯候之書乃稱有黃龍白龜白魚赤雀負圖銜書以授聖人,正典無其事也。漢自哀平之間,緯候始起,假讬鬼神,妄稱祥瑞,孔時未有其說,縱使時已有之,亦非孔所信也。

以有九有之師,爰革夏正。爰,於也。於得九有之眾,遂伐夏勝之,改其正。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於一德。非天私商而王之,佑助一德,所以王。○王,於況反,下同;或如字。非商求於下民,惟民歸於一德。非商以力求民,民自歸於一德。德惟一,動罔不吉。德二三,動罔不凶。二三,言不一。惟吉凶不僣在人,惟天降災祥在德。行善則吉,行惡則凶,是不差。德一,天降之善;不一,天降之災;是在德。○僣,子念反。

[疏]“惟吉”至“在德”○正義曰:指其已然,則為“吉凶”;言其徵兆,則曰“災祥”;其事不甚異也。吉凶已成之事,指人言之,故曰“在人”。災祥未至之徵,行之所招,故言“在德”。“在德”謂為德有一與不一,“在人”謂人行有善與不善也。吉凶已在其身,故不言來處;災祥自外而至,故言“天降”;其實吉凶亦天降也。

“今嗣王新服厥命,惟新厥德。其命,王命。新其德,戒勿怠。終始惟一,時乃日新。言德行終始不衰殺,是乃日新之義。○行,下孟反。殺,色界反,衰微也,殺害也,言小小害也。任官惟賢材,左右惟其人。官賢才而任之,非賢材不可任。選左右,必忠良。不忠良,非其人。臣為上為德,為下為民。言臣奉上布德,順下訓民,不可官所私,任非其人。○為上,於偽反,下“為民”同。為德,如字,下“為下”同,徐皆於偽反。其難其慎,惟和惟一。其難無以為易,其慎無以輕之,群臣當和一心以事君,政乃善。○易,以豉反。

[疏]“今嗣王”至“惟一”○正義曰:上既言“在德”,此指戒嗣王,今新始服其王命,惟當新其所行之德。所雲“新”者,終始所行,惟常如一,無有衰殺之時,是乃“日新”也。王既身行一德,臣亦當然。任人為官,惟用其賢材。輔弼左右,惟當用其忠良之人,乃可為左右耳。此“任官”、“左右”即王之臣也。臣之為用,所施多矣。何者?言臣之助為在上,當施為道德;身為臣下,當須助為於民也。臣之既當為君,又須為民,故不可任非其才,用非其人。此臣之所職,其事甚難,無得以為易。其事須慎,無得輕忽。為臣之難如此,惟當群臣和順,惟當共秉一心,以此事君,然後政乃善耳。言君臣宜皆有一德。○傳“其命”至“勿怠”○正義曰:《說命》雲:“王言惟作命。”成十八年《左傳》雲:“人之求君,使出命也。”是言人君職在發命。“新服厥命”,新始服行王命,故雲“其命,王命”也。“新其德”者,勤行其事,日日益新,戒王勿懈怠也。○傳“言德”至“之義”○正義曰:“日新”者,日日益新也。若今日勤而明日惰,昨日是而今日非,自旁觀之,則有新有舊。言王德行終始皆同,不有衰殺,從旁觀之,每日益新,是乃“日新”之義也。○傳“官賢”至“其人”○正義曰:“任官”謂任人以官,故雲“官賢才而任之”,言官用賢才而委任之。《詩序》雲“任賢使能”,非賢才不可任也。《冏命》雲:“小大之臣,鹹懷忠良。”故言“選左右,必忠良”,不忠良,即是非其人。“任官”是用人為官,“左右”亦是任而用之,故言“選左右”也。直言其人,“人”字不見,故據《冏命》之文,以“忠良”充之。○傳“言臣”至“其人”○正義曰:“言臣奉上布德”者,“奉上”謂奉為在上,解經“為上”也;“布德”者謂布為道德,解經“為德”也。“順下訓民”者,“順下”謂卑順以為臣下,解經“為下”也;“訓民”者,謂以善道訓助下民,解經“為民”也。顧氏亦同此解。○傳“其難”至“乃善”○正義曰:此經申上臣事既所為如此,其難無以為易,其慎無以輕忽之,戒臣無得輕易臣之職也。既事不可輕,宜和協奉上,群臣當一心以事君,如此政乃善耳。一心即一德,言臣亦當一德也。

德無常師,主善為師。德非一方,以善為主,乃可師。善無常主,協於克一。言以合於能一為常德。俾萬姓鹹曰:‘大哉!王言。’一德之言,故曰大。又曰:‘一哉!王心。’能一德,則一心。克綏先王之祿,永厎烝民之生。言為王而令萬姓如此,則能保安先王之寵祿,長致眾民所以自生之道,是明王之事。○烝,之丞反。嗚呼!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天子立七廟,有德之王則為祖宗,其廟不毀,故可觀德。萬夫之長,可以觀政。能整齊萬夫,其政可知。○長,丁丈反。

[疏]“嗚呼”至“觀政”○正義曰:此又勸王修德以立後世之名。禮王者祖有功、宗有德,雖七世之外其廟不毀。嗚呼!七世之廟其外則猶有不毀者,可以觀知其有明德也。立德在於為政,萬夫之長能使其整齊,可以觀知其善政也。萬夫之長尚爾,況天子乎?觀王使為善政也。○傳“天子”至“觀德”○正義曰:天子立七廟,是其常事,其有德之王則列為祖宗,雖七廟親盡,而其廟不毀,故於七廟之外可以觀德矣。下雲“萬夫之長,可以觀政”,謂觀其萬夫之長。此“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謂觀七世之外。文雖同而義小異耳,所謂辭不害意。漢氏以來,論七廟諸多矣,其文見於記傳,《禮器》、《家語》、《荀卿書》、《穀梁傳》皆曰天子立七廟,以為天子常法,不辨其廟之名。《王製》雲:“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祭法》雲:“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嚐乃止。”《漢書》韋玄成議曰:“周之所以七廟者,後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也。”鄭玄用此為說。惟周有七廟,二祧為文王武王廟也,故鄭玄《王製》注雲:“此周製。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二祧,與親廟四。太祖,後稷也。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良由不見古文,故為此謬說。此篇乃是《商書》,已雲“七世之廟”,則天子立七廟,王者常禮,非獨周人始有七廟也。文武則為祖宗,不在昭穆之數,《王製》之文不得雲“三昭三穆”也。劉歆、馬融、王肅雖則不見古文,皆以七廟為天子常禮。所言二祧者,王肅以為高祖之父及祖也,並高祖已下共為三昭三穆耳。《喪服小記》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所以不同者,王肅等以為受命之王是初基之王,故立四廟。“庶子王”者,謂庶子之後自外繼立,雖承正統之後,自更別立己之高祖已下之廟,猶若漢宣帝別立戾太子悼皇考廟之類也。或可庶子初基為王,亦得與嫡子同,正立四廟也。

後非民罔使,民非後罔事。君以使民自尊,民以事君自生。無自廣以狹人,匹夫匹婦,不獲自盡,民主罔與成厥功。”上有狹人之心,則下無所自盡矣。言先盡其心,然後乃能盡其力,人君所以成功。○狹,戶夾反。盡,徐子忍反,注同。

[疏]“無自”至“厥功”○正義曰:既言君民相須,又戒王虛心待物。凡為人主,無得自為廣大,以狹小前人,勿自以所知為大,謂彼所知為小。若謂彼狹小,必待之輕薄。彼知遇薄,則意不自盡。匹夫匹婦不得自盡其意,則在下不肯親上,在上不得下情,如是則人主無與成其功也。

沃丁既葬伊尹於亳,沃丁,太甲子。伊尹既致仕老終,以三公禮葬。○沃,烏毒反,徐於毒反。咎單遂訓伊尹事,訓暢其所行功德之事。作《沃丁》。咎單,忠臣名。作此篇以戒也,亡。

[疏]“沃丁”至“作沃丁”○正義曰:沃丁,殷王名也。“沃丁既葬伊尹”,言重其賢德,備禮而葬之。咎單以沃丁愛慕伊尹,遂訓暢伊尹之事以告沃丁。史錄其事,作《沃丁》之篇。○傳“沃丁”至“禮葬”○正義曰:《世本》、《本紀》皆雲“太甲崩,子沃丁立”,是為太甲子也。伊尹本是三公,上篇言其告歸,知“致仕老終,以三公禮葬”。皇甫謐雲:“沃丁八年,伊尹卒,卒年百有餘歲。大霧三日。沃丁葬之以天子禮,葬祀以太牢,親臨喪,以報大德。”晉文請遂,襄王不許,沃丁不當以天子之禮葬伊尹也。孔言三公禮葬,未必有文,要情事當然也。

伊陟相大戊,伊陟,伊尹子。太戊,沃丁弟之子。○陟,張力反。相,息亮反。太戊,馬雲:“太甲子。”亳有祥,桑穀共生於朝。祥,妖怪。二木合生,七日大拱,不恭之罰。○桑,蘇臧反。穀,工木反,楮也。朝,直遙反。伊陟讚於巫鹹,作《鹹乂》四篇。讚,告也。巫鹹,臣名。皆亡。○巫鹹,馬雲:“巫,男巫也,名鹹,殷之巫也。”

[疏]“伊陟”至“四篇”○正義曰:伊陟輔相太戊,於亳都之內,有不善之祥,桑穀二木共生於朝。朝非生木之處,是為不善之徵,伊陟以此桑穀之事告於巫鹹。史錄其事,作《鹹乂》四篇。“乂”訓治也,言所以致妖,須治理之,故名篇為《鹹乂》也。伊陟不先告太戊而告巫鹹者,《君奭》雲:“在太戊,時則有若巫鹹乂王家。”則鹹是賢臣,能治王事,大臣見怪而懼,先共議論,而後以告君。下篇序雲:“太戊讚於伊陟。”明先告於巫鹹,而後告太戊。○傳“伊陟”至“之子”○正義曰:“伊陟,伊尹子”,相傳為然。《殷本紀》雲:“沃丁崩,弟太庚立。崩,子小甲立。崩,弟雍己立。崩,弟太戊立。”是太戊為小甲弟,太庚之子。○傳“祥妖”至“之罰”○正義曰:《漢書·五行誌》雲:“凡草物之類謂之妖,自外來謂之祥。”“祥”是惡事先見之徵,故為“妖怪”也。“二木合生”謂共處生也。“七日大拱”,伏生《書傳》有其文,或當別出餘書,則孔用之也。鄭玄注《書傳》雲:“兩手扼之曰拱。”生七日而見其大滿兩手也。《殷本紀》雲“一暮大拱”,言一夜即滿拱,所聞不同,故說異也。《五行傳》曰:“貌之不恭,是謂不肅。時則有青眚之祥。”《漢書·五行誌》夏侯始昌、劉向等說雲:“肅,敬也。內曰恭,外曰敬。人君行己,體貌不恭,怠慢驕蹇,則不能敬。木色青,故有青眚之祥。”是言木之變怪,是貌不恭之罰。人君貌不恭,天將罰之,木怪見其徵也。皇甫謐雲:“太戊問於伊陟,伊陟曰:‘臣聞妖不勝德,帝之政事有闕。’白帝修德。太戊退而占之曰:‘桑穀野木而不合生於朝,意者朝亡乎?’太戊懼,修先王之政,明養老之禮,三年而遠方重譯而至七十六國。”是言妖不勝德也。○傳“讚告”至“臣名”○正義曰:禮有讚者,皆以言告人,故“讚”為告也。《君奭》傳曰:“巫,氏也。”當以“巫”為氏,名“鹹”。此言“臣名”者,言是臣之名號也。鄭玄雲“巫鹹謂之巫官”者,案《君奭》鹹子又稱,賢父子並為大臣,必不世作巫官,故孔言“巫,氏”是也。

太戊讚於伊陟,告以改過自新。作《伊陟》、《原命》。原,臣名。《原命》、《伊陟》二篇皆亡。

[疏]“太戊”至“原命”○正義曰:言太戊讚於伊陟,惟告伊陟,不告原也。史錄其事,而作《伊陟》、《原命》二篇,則太戊告伊陟,亦告原,俱以桑穀事告,故序裛以為文也。“原”是臣名而雲“原命”,謂以言命原,故以“原命”名篇,猶如《冏命》、《畢命》也。

仲丁遷於囂,太戊子。去亳。囂,地名。○囂,五羔反。

[疏]“仲丁遷於囂”○正義曰:此三篇皆是遷都之事,俱以君名名篇,並陳遷都之義,如《盤庚》之誥民也。發其舊都謂之“遷”,到彼新邑謂之“居”,“遷於囂”與“居相”亦事同也。以“河亶甲”三字句長,不言“於”,其實亦是俱於相也。“圮於耿”者,孔意以為毀於相地,乃遷於耿地,其篇蓋言毀意,故序特言“圮”也。李顒雲:“囂在陳留浚儀縣。”皇甫謐雲:“仲丁自亳徙囂,在河北也。或曰今河南敖倉,二說未知孰是也。”相地孔雲“在河北”,蓋有文而知也。謐又以耿在河東,皮氏縣耿鄉是也。○傳“太戊”至“地名”○正義曰:此及下傳言仲丁是太戊之子,河亶甲仲丁弟也。祖乙河亶甲子,皆《世本》文也。仲丁是太戊之子,太戊之時仍雲亳有祥,知仲丁遷於囂去亳也。

作《仲丁》。陳遷都之義,亡。

河亶甲居相,仲丁弟。相,地名,在河北。○亶,丁但反。相,息亮反,在河北,今魏郡有相縣。作《河亶甲》。亡。

祖乙圮於耿,亶甲子。圮於相,遷於耿。河水所毀曰圮。○圮,備美反,徐扶鄙反。馬雲:“毀也。”

[疏]傳“亶甲”至“曰圮”○正義曰:孔以河亶甲居相,祖乙即亶甲之子,故以為圮於相地,乃遷都於耿。《釋詁》雲:“圮,毀也。”故雲“河水所毀曰圮”。據文“圮於耿”也,知非圮毀於耿,更遷餘處,必雲圮於相地,遷於耿者,明與其上文連。上雲“遷於囂”,謂遷來向囂;“居於相”,謂居於相地,故知“圮於耿”謂遷來於耿,以文相類,故孔為此解。謂古人之言,雖尚要約,皆使言足其文,令人曉解,若圮於相,遷居於耿,經言“圮於耿”,大不辭乎?且亶甲居於相,祖乙居耿,今為水所毀,更遷他處,故言毀於耿耳,非既毀乃遷耿也。《盤庚》雲:“不常厥邑,於今五邦。”及其數之,惟有亳、囂、相、耿四處而已。知此既毀於耿,更遷一處,盤庚又自彼處而遷於殷耳。《殷本紀》雲:“祖乙遷於邢。”馬遷所為說耳。鄭玄雲:“祖乙又去相居耿,而國為水所毀,於是修德以禦之,不複徙也。錄此篇者善其國圮毀,改政而不徙。”如鄭所言,稍為文便。但上有《仲丁》、《亶甲》,下有《盤庚》,皆為遷事,作書述其遷意,匆陽毀而不遷,序當改文見義,不應文類遷居,更以不遷為義。汲塚古文雲“盤庚自奄遷於殷”者,蓋祖乙圮於耿,遷於奄,盤庚自奄遷於殷,亳、囂、相、耿與此奄五邦者。此蓋不經之書,未可依信也。

作《祖乙》。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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