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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 作者:孟子及其弟子  

告子章句上·第十節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魚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麼我就隻好放棄魚而選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想要的,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都具有的話,那麼我就隻好犧牲生命而選取道義了。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因此有災禍我也不躲避。如果人們所想要的東西沒有能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樣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禍患的辦法什麼不可以做呢?采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采用;采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見,他們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本性,人人都有,隻不過賢能的人不喪失罷了。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一碗食物,一碗湯,得到它就能活下去,得不到它就會餓死。如果盛氣淩人地呼喝著給他吃,饑餓的行人也不願接受;用腳踢給別人吃,就連乞丐也會因輕視而不肯接受。高官厚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它。這樣,高官厚祿對我有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宅的華麗、妻妾的侍奉和認識的窮人感激我嗎?以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卻為了住宅的華麗卻接受了它;以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卻為了妻妾的侍奉卻接受了它;以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認識的窮人感激自己卻接受了它。這種行為難道不可以停止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所固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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