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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語 作者:孔子及孔門弟子  

卷三十一 刑政

仲弓問於孔子曰:“雍聞至刑無所用政,至政無所用刑。至刑無所用政,桀紂之世是也;至政無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
仲弓問孔子說:“我聽說有嚴酷的刑罰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罰了。有嚴酷的刑罰不用政令,夏桀、商湯的時代就是這樣;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罰,周朝成王、康王的時代就是這樣。這是真的嗎?”

孔子曰:“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於是乎用刑矣。顓五刑必即天倫,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
孔子說:“聖人治理教化民眾,必須是刑罰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辦法是用道德來教化民眾,並用禮來統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罰來教導民眾,用刑罰來禁止他們,目的是為了不用刑罰。對經過教化還不改變,經過教導又不聽從,損害義理又敗壞風俗的人,隻好用刑罰來懲處。專用五刑來治理民眾也必須符合天道,執行刑罰對罪行輕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側;側,就是已成事實不可改變。一旦定刑就不可改變,所以官員要盡心地審理案件。”

仲弓曰:“古之聽訟,尤罰麗於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
仲弓說:“古代審理案件,對過錯的處罰根據事實,不依據內心動機,對這點可以講給我聽聽嗎?”

孔子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也。士遇之塗,以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與政,弗欲生之也。”
孔子說:“凡是審理五種罪行的案子,必須要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義來衡量,目的是論證犯罪情節的輕重,謹慎地衡量罪過的深淺,以便分別對待。盡量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極力發揮自己的忠愛之心來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職責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來審理案件,審案時必須聽取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有指證而核實不了犯罪事實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輕的就從輕,赦免時,原判重了的則先赦。疑案則要廣泛地向大眾征求意見共同解決,如果還有疑問無法裁決,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據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條文來定案。所以賜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讓眾人共同見證;行刑一定要在鬧市上,讓眾人共同唾棄他。古時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養犯罪的人。讀書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談。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憑他到什麼地方,也不讓他參與政事。表示不想讓他活在世上。”

仲弓曰:“聽獄,獄之成,成何官?”
仲弓問:“審理案件時,定案的事,是由什麼官來完成的?”

孔子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製刑焉。所以重之也。”
孔子說:“案件首先由獄官來審定,然後獄官把審理情況報告給獄官之長。獄官之長審理之後,再報告大司寇。大司寇審理之後,再報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種有酸棗樹的審理處會審,然後把審理結果和可疑之處回呈給君王。君王根據三種可以寬宥的情況決定是否減免刑罰,最後根據審判結果來定刑。審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曰:“其禁何禁?”
仲弓又問:“在法律禁令的規定中都有哪些條款呢?”

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蕩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孔子說:“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變亂名義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擾亂國政者,殺。凡是製作淫聲浪調,製作奇裝異服,設計奇巧怪異器物來擾亂君心的,殺。凡行為詭詐又頑固,言辭虛偽又能詭辯,學非正學又廣博多知,順從壞事又曲加粉飾,用以蠱惑民眾者,殺。凡利用鬼神、時日、卜筮,用以惑亂民眾者,殺。犯此四類該殺罪行的都不需詳加審理。”

仲弓曰:“其禁盡於此而已?”
仲弓又問:“法令禁止的就到此為止了嗎?”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圭璋璧琮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兵車旍旗不粥於市,犧牲秬鬯不粥於市,戎器兵甲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文錦珠玉之器雕飾靡麗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果實不時不粥於市,五木不中伐不粥於市,鳥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孔子說:“這是其中最緊要的。其餘應禁的還有十四項:天子賜予的命服、命車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圭璋璧琮等禮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宗廟祭祀用的禮器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兵車旍旗不準在集市上出賣,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準在集市上出賣,作戰用的兵器鎧甲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家用器具不合規矩不準在集市上出賣,麻布絲綢精粗不合乎規定、寬窄不合規定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染色不正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錦緞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飾特別華麗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衣服飲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果實還未成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樹木不成材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幼小的鳥獸魚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凡執行這些禁令都是為了治理民眾,犯禁者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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